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一)全市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以政府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解读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政策解读责任主体。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文件代拟部门,下同)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要落实专人负责起草政策解读文本,规范政策解读流程,确保政策解读工作落到实处。 三、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术语释义等; (三)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后续工作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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